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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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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现代农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会名称:浙江省现代农业促进会,简称为浙农促,本会英文译名为:Modern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缩写为MAAZP。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依法由浙江省境内涉足现代农业的企业、团体、机构等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产业为本,服务会员、服务产业、服务政府;沟通产业与政府、企业和相关行业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深化农业农村现代化改革和创新,实现市场运作,产销结合,产业互通,互利共赢,科学发展。加强政府交流和企业协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代农业综合效益,打造浙江的现代农业与乡村产业模式,并做好浙江模式的输出工作。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农合有限责任公司支部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解读农业政策
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级政府部门的相关农业政策,并邀请专家解读最新农业政策。
(二)研究现代农业
学习、研究国内外现代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先进理论、技术和模式,结合浙江本省的农业现状,为政府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参考,并组织会员进行培训、交流。
(三)搭建沟通桥梁
加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政府有关农业的政策及市场动态。
(四)推动行业规范
积极研究各类现代农业的特性,为制定现代农业的行业规范提供科学依据,配合相关部门推动浙江省现代农业的规范化运营。
(五)提供金融资源
为会员提供农业贷款、投融资、农业保险、农业基金等农业金融资源,搭建农业金融供需平台。
(六)建立供需平台
为会员对接优质可靠的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引入专业安全评测机制,保障供需平台的健康发展。
(七)促进农业数字化
联合各类农业数字化服务提供商,为会员提供网络、移动互联网、管理软件、追溯监管、物联技术等数字化服务。
(八)组织培训与交流
为会员提供现代农业基础培训、现代农业经纪人培训,以及高端农业人才培训,同时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国际现代农业交流会。
(九)扶持农业农村创业
为会员提供农业农村创业机会、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和指导。
(十)根据当下发展形势,提供其他实时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依法成立且愿为现代农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行业协会、专业院校及科研机构等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仅在浙江省境内发展会员。
单位会员作为本会的代表应相对固定,一般为本单位总经理或相关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委派他人参加会议(活动)时,所派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能代表其全权履行职责。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涉及现代农业及农业产业链相关企业、事业、科研、社团等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促进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填写本会会员服务信息;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秘书处等)颁发会员牌,理事及以上单位颁发代表聘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类服务;
(七)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努力的维护和树立本会的良好形象;
(七)互相合作,致力于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八)承办本会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与聘书。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会费到期在次年三个月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三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单位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单位、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单位代表、副会长单位代表、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单位代表、副会长单位代表、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单位代表、副会长单位代表、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单位代表、副会长单位代表、秘书长任期3年,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单位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单位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四)提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候选人;
(五)指导本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任、薪酬及相关考核;
(五)代表本会进行各种对外合作,签署合作文件;落实理事会通过的各项事务。
(六)负责本会会员费收缴等收益工作,并且合理安排财务计划。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会员活动,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八)定期向会长单位汇报阶段工作成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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