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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现代农业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运行方式和议事程序,协调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浙江省现代农业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自身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浙江省现代农业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下属的二级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其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私刻公章和印章,不得推荐、监制产品和颁发证牌。
第三条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设立、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本会根据发展需要,依据业务领域和会员组成特点,可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循本会宗旨,其设立、变更、终止应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分支机构的筹建要做好总体架构的设计,分层级做好规划,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议案,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具体筹建工作由秘书处统筹协调。
(五)分支机构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和领导机构须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六)分支机构依据其职责权限和业务范围,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经秘书处审核,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浙江省现代农业促进会章程》,结合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特点,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明确分支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运行模式,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浙江省现代农业促进会章程》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组织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调查研究,发布或出版专业领域的调研或发展报告;
(四)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六)及时向本会提供本专业领域业务发展情况及有关信息;
(七)积极发展非本会会员单位的相关企业成为本会会员;
(八)认真做好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一)成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必须是本会的会员单位;
   2.有10家或以上单位会员组成该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二)全体成员会议为分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3年。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为:
1.依据《浙江省现代农业促进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和修改分支机构工作规则;
2.  审议分支机构工作报告;
3.决定分支机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其他事宜;
4.  选举和罢免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
5.  通过分支机构重要决议。

(三)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分支机构每年须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向全体成员单位通报分支机构的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其他事项,召开时间由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五)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委员负责领导分支机构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1.分支机构第一届领导机构由发起单位协商推选、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选举并经本会确认后产生;自第二届起,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推荐提名、全体成员会议选举并经本会确认后产生。
2.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分支机构副主任委员的数量要和成员单位数量成比例:成员单位不足100家,副主任委员数量不超过成员单位总数的1/3;成员单位超过100家的,副主任委员数量不超过成员单位总数的1/5。
4.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均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成员会议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本会批准。
5.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体成员会议;
(2)检查全体成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计划。
6. 分支机构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2)组织完成分支机构年度工作任务;
(3)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分支机构工作;
(4)协调分支机构内部工作。
7.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发生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交变更申请,经本会审核同意后,再提请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分支机构可设顾问,主要职责是对分支机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顾问可听取分支机构工作报告和专项报告。根据需要,分支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顾问会议。

第三章分支机构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活动和宣传时必须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如:浙江省现代农业促进会×××专业委员会,不得省略本会名称中的“促进会”字样;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指导、主办、承办、协办以及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的其他形式)必须提前至少15天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后方可举办。申请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方案、经费预算、与其它机构合作签署的协议等。未经本会批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以本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章程及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为成员单位或合作单位推广和营销业务、产品及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第十条分机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任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也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自设职业资格认定及各类考试、发证项目。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开展服务和业务活动时,所有宣传报道资料、言论和行为必须符合本会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制订或参与制订团体标准,所制订的团体标准的版权归本会所有,须以本会的名义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发布的行业报告或研究成果,不得侵犯本会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给本会(或第三方)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五条本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分支机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第四章分支机构的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资金帐户,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本会的财务帐户,按照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未经本会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由分支机构自行筹措。活动经费的确有困难的,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研究同意后,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未经本会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收入,也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成员单位或其他企业收取、变相或强制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每年须举办一至两次百人或以上规模的业务活动,百人以下规模活动不限次数,活动总数每年不低于两场。
第二十二条领导机构任期届满的分支机构必须按期开展换届改选工作。换届工作方案、新任领导机构名单、工作规则修订等文件须经本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使用印章的,可申请使用本会印章,由分支机构业务对接部门按照本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审批流程协助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会对分支机构行使管理监督权,检查各分支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分支机构,本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置。
(一)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分支机构,本会将暂停其工作和活动:
1.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但未达到撤消的程度;
2.一个自然年内未开展工作和活动;
3.涉嫌违规违法被相关部门问询或调查的;
4.逾期换届超过一年的;
5.其他需要暂停活动的情况。
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分支机构,经本会秘书长初审,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本会将通知该分支机构暂停工作和活动,在暂停工作期间,该分支机构必须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经本会认可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分支机构,本会将撤销分支机构负责人:
1.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2.工作暂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3.因分支机构原因,导致本会重大损失的;
4.其他需要撤销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情况。
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分支机构,经本会秘书长初审,并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撤销该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本会指定临时负责人,直到产生新的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因完成工作任务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终止动议须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终止前,须在本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本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本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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